一、建立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政府指导价制度。根据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文件精神,改革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方式,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制定发布基准运价和浮动幅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在基准运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供求、运营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在规定的浮动幅度20%范围内,确定巡游出租汽车实际浮动幅度,可以上浮,可以下浮,也可以不浮。考虑到审慎稳妥推进改革,上浮暂缓至2019年1月1日后施行。
二、完善全天全程双计费制度。根据推进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改革的要求,完善全天全程双计费(计程计时)制度,在计时收费方面,行驶速度在12公里/小时以下(包括停驶)的时间,每3分钟作为计时计费时段,在按里程计费基础上加收低速行驶费(等候费)。
三、调整返程空驶计费里程。将原5公里以上加收空驶费调整为7公里以上加收空驶费。
四、合理调整巡游出租汽车基准运价结构
1.起步价、计程运价、返程空驶费
方案一:起步价格7元/3公里不变;计程单位运价从1.6元/公里,调整为2元/公里,7公里以上加50%返程空驶费。
方案二:起步价格由7元/3公里调整为8元/3公里;计程单位运价从1.6元/公里,调整为1.80元/公里,7公里以上加收50%返程空驶费。
2. 低速行驶费(等候费)、合乘计费
低速行驶费(等候费)由0.20元/分钟调整为0.40元/分钟。合乘政策不变,合乘分别按70%计费,并分别打表收费。
五、恢复夜间服务费
参照行业通行做法,综合考虑夜间服务的特殊性,恢复夜间(23:00-次日05:00)服务费,为0.40元/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