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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丙级)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15-08-09   浏览次数:  稿件来源  [ ]
  根据《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及《省物价局关于下放“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要求,为了保证我市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的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我局似定了盐城市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丙级)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有关意见可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www.99365365.com行政许可服务处(649819683@qq.com),公开征求意见时限为2015年8月10日至2015年8月25日。
  附件:盐城市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丙级)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www.99365365.com
            2015年8月9日
 
盐城市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丙级)认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及《省物价局关于下放“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要求,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国家及省一直没有出台新的与机构资质认定相配套的有关后续规定,为了保证我市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的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适用本实施细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委托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服务项目价格评估业务,出具价格评估报告等意见或文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第四条 下放后的“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五条 根据执业范围的不同,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分为专业类、综合类和涉诉讼类三种,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其中:
  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单一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
  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同时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
  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涉诉涉讼财产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符合涉诉讼类条件的专业和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可同时取得相应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第六条 申请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具有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五名,其中:专业类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三名;综合类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二名;涉诉讼类除需要具备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二名注册价格鉴证师;
  (五)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30%;
  (六)注册资金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申请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初次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一式二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技术职称及劳动合同关系等证明材料;
  (四)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
  (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六)《企业实有总人数确认回执表》。
  以上申请材料需要提供文字版,凡涉及相关证件原件及签字盖章的材料需要扫描成图片格式材料(电子版)
  第八条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价格评估机构仍需继续从事价格评估业务,应按规定办理重新认定手续,重新认定时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一式二份);
  (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上一年度通过年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技术职称、劳动合同关系及缴纳社会劳动保险情况等证明材料;
  (五)近三年的业务工作报告和三个以上价格评估典型实例;
  (六)《企业实有总人数确认回执表》
  第九条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资料中有关用语的含义是:
  (一)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条件,是指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包括合伙制企业)资格或具有达到工商注册登记条件的证明(新办机构);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是指重要的、保证评估机构能公平、公正履行职责的有关制度规定;
  (三)企业实有总人数是指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有劳动关系(且办理劳动保险)的总人数;
  (四)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是指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承认的有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时,其工作内容包括:
  (一)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及规范性;
  (二)审查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所应具备的条件;
  (三)负责在《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上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四)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第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预(初)审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一)因申请人的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才能判定有关事实的;
  (二)涉及重大或者复杂事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专家评审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审批机关无法正常办公的。
  第十二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申报丙级价格评估资质认定审批完毕后,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中填写审批意见。对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对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签发《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送达申请人。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通过邮局挂号信邮寄方式送达(应保留送达凭证存档备查);公告送达。
  第十四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内容变更、遗失补办,须及时到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发现价格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价格评估资质,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申报的材料,以欺骗、隐瞒、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
  (三)超越认定的执业范围执业的;
  (四)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届满未按规定重新认定的;
  (五)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甲、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受理、初(预)审的具体工作程序、内容、时间要求及其申请认定具备的条件等仍按照原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www.99365365.com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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