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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盐城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改革和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6-01   浏览次数:  稿件来源  [ ]
盐市价发〔2018〕30号
盐城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市区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发挥运价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依法履行定价程序,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盐城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改革和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政府指导价制度
  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发布基准运价和浮动幅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基准运价的基础上,可以上下浮动。
  二、合理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1.基准运价及浮动幅度
  基准运价包括起步价和计程单位运价。起步价格由7元/3公里调整为8元/3公里;超出起步里程,计程单位运价由1.60元/公里调整为1.80元/公里。
  返程空驶费由5公里以上加收调整为7公里以上加收,按实际执行计程单位运价加收50%。
  基准运价可实行上下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上浮暂缓至2019年7月后实施。
  2. 低速行驶费、夜间服务费及合乘收费
  行驶速度在12公里/小时以下(包括停驶)的时间,累计每3分钟作为计时计费时段,在按里程计费基础上加收低速行驶费,低速行驶费由0.20元/分钟调整为0.40元/分钟。
  夜间服务费(23:00-次日05:00)为0.30元/公里。
  乘客同方向合乘,必须征求第一乘客同意,合乘里程部分分别按70%计算,并分别打表收费。
  3. 其他
  考虑到找零方便,四舍五入,以元进整。
  乘客乘坐巡游出租汽车时发生的过路、过桥、过隧、过渡等费用由乘客支付。
  三、价格行为管理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的运价政策和明码标价制度,在出租车的醒目位置张贴标价签。严格执行出租车打表收费制度。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共同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不得相互串通提价。出租车经营者实行价格浮动时,应当于价格调整前10天向社会公布。
  四、执行时间
  上述价格调整政策执行时间为2018年6月20日。计价器于2018年6月20日-2018年7月10日分批调试或更换,计价器已经调试或更换的出租车,执行新的运价政策,计价器未调试或更换的出租车仍按原规定执行。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务必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出租汽车计价器调试更换及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改革和调整工作顺利完成。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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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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