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
【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 第一条第二款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可以相互弥补在专业性方面的不足,堵塞由于计税价格不准确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减少税收征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纠纷,从而起到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苏政发[2014]66号) 第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契税计税价格核定过程中出现价格有争议的,可以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认定。”“第十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与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加强配合。 【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涉税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苏价证[2008]216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财产价格鉴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依法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对涉税财产进行价格鉴证的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税财产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部门,其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可作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过程中涉税财产价格鉴证的指定机构。 第八条 涉税财产价格鉴证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涉税财产价格鉴证,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可委托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 |
保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