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状态
备注
1
对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章】 《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国家发改委第1号令) 第二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规章】 《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08年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9号令)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在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委托依据:【规章】 《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国家发改委第1号令) 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保留
2
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经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规章】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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