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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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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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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第二十六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价格争议,做好价格咨询、价格鉴证和有关价值评估等价格事务工作。【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十四条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费用,由价格鉴证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价格认证中心承担刑事案件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从事其他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 第二十九条 价格事务所在进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时,可以向委托估价机关收取合理的估价鉴定费。估价鉴定收费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并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苏财综[2008]34号)1万元以下(含1万元),750元;1-10万元(含10万元),1000元;10-25万元(含25万元),按照鉴证标的额1.40%;25-50万元(含50万元),按照鉴证标的额1.20%;50-100万元(含100万元),按照鉴证标的额0.80%;1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照鉴证标的额0.50%;1000-2000万元(含 2000万元),按照鉴证标的额0.25%;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照鉴证标的额0.10%;5000-8000万元(含8000万元),按照鉴证标的额0.08%;8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按照鉴证标的额0.06%;10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0万元)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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