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状态
备注
1
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 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 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 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委托依据:【规章】 《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2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承办具体工作。
保留
2
对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加处罚款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二十一条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委托依据:【规章】 《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承办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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