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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交通运输价格(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发布时间: 2018-02-08   浏览次数:  稿件来源  [ ]
 

事项编码

3209000000000143552590100049000001

事项名称

政府制定交通运输价格(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行使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省规定,按照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规章】《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 第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定价目录》(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201581日起施行,苏价规[2015]2号)

【规范性文件】 《省物价局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苏价服[2009]402号)

第二十一条 核价权限:县际以上(含县际)班车客运票价由省辖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县(市、区)内班车客运票价由县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政府指令性道路运输价格由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价规[2014]2号)

 第七条农村道路客运车型单位运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跨县(市、区)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由起点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受理条件

1、道路班车客运企业、农村道路客运企业; 2、汽车客运站。

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江苏省汽车客运票价申报表》;《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申报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车辆等级证明;通行费明细表;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通部门审核意见;价格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15工作日

办理部门

www.99365365.com

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府西路1号)

联系电话

0515-69083127、86663127

办理流程

流程图

表格下载

《江苏省汽车客运票价申报表》

《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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