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价格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省规定,按照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规章】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第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定价目录》(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2015年8月1日起施行,苏价规[201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