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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提醒告诫和备案
发布时间: 2018-02-08   浏览次数:  稿件来源  [ ]
 

事项编码

32090000000001435525901000528000

事项名称

价格提醒告诫和备案

法律依据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

  第一条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委托人协商确定。

【规范性文件】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7]270号)

  四、高校所有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报同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收费时,代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票据。收费收入原则上由高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高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高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帐户进行管理和核算,收费收入统筹用于补偿各项成本支出。   

  五、高校实施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六、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收费项目,各高校不得自行设项收取。在此之前高校自行设立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七、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上述服务,按本通知执行。

【规范性文件】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9号)

第十七条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政府财政补助、家庭承受能力以及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等级等因素提出建议,报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可以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具体收费方式由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收费标准调整自新学年开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支出应当由幼儿园支付的任何费用。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合法经营手续、相关资质证书、能反映成本水平的材料等等。

申请材料

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服务性(代办)收费书面请示;相关招标采购合同;代收教材资料目录及价格;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主管部门意见;价格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民办幼儿园应提供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办学许可证明等复印件材料;民办幼儿园提供能表达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以及成本费用情况等方面的材料;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价格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办理期限

当日办结

办理部门

www.99365365.com

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府西路1号)

联系电话

0515-69083127、86663127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表格下载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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