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第一条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委托人协商确定。
【规范性文件】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7]270号)
四、高校所有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报同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收费时,代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票据。收费收入原则上由高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高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高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帐户进行管理和核算,收费收入统筹用于补偿各项成本支出。
五、高校实施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六、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收费项目,各高校不得自行设项收取。在此之前高校自行设立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七、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上述服务,按本通知执行。
【规范性文件】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9号)
第十七条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政府财政补助、家庭承受能力以及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等级等因素提出建议,报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可以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具体收费方式由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收费标准调整自新学年开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支出应当由幼儿园支付的任何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