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价格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省规定,按照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定价目录》(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2015年8月1日起施行,苏价规[2015]2号)
【规范性文件】 《省物价局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苏价服[2009]402号)
第二十一条 核价权限:县际以上(含县际)班车客运票价由省辖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县(市、区)内班车客运票价由县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政府指令性道路运输价格由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价规[2014]2号)
第七条农村道路客运车型单位运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跨县(市、区)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由起点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