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第一条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委托人协商确定。
【规范性文件】《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是培训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收费项目的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备案,对培训收费行为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非法定培训,其收费标准按照“从严控制、弥补不足、不得营利”的原则确定。课时费收费标准可在法定培训收费课时费收费标准基础上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培训收费标准由培训单位根据培训成本和供需情况自主确定。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