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第一条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委托人协商确定。
【规范性文件】《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是培训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收费项目的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备案,对培训收费行为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非法定培训,其收费标准按照“从严控制、弥补不足、不得营利”的原则确定。课时费收费标准可在法定培训收费课时费收费标准基础上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培训收费标准由培训单位根据培训成本和供需情况自主确定。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2]2号)
第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民办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备案后两年内不得调整。
第十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视同公办幼儿园管理。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及其证明;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情况: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
(三)申请备案的具体项目及标准,并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
(四)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统一收取。
【规范性文件】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7]270号)
四、高校所有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报同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收费时,代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票据。收费收入原则上由高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高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高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帐户进行管理和核算,收费收入统筹用于补偿各项成本支出。
五、高校实施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六、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收费项目,各高校不得自行设项收取。在此之前高校自行设立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七、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上述服务,按本通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