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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价签的监制
发布时间: 2016-09-05   浏览次数:  稿件来源  [ ]

 

事项编码

JS090000WJ-SP-0006

事项名称

标价签的监制

法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规章】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

  第六条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第七条 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规章】 《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5)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承办具体工作。

受理条件

合法经营手续、相关资质证书等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申请材料

《自制标价签申请表》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监制确认申请》;标价签样式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样式(一式两份);公安部门审查意见书;停车场土地使用权证;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价格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办理期限

当日办结

办理部门

www.99365365.com

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府西路1号)

联系电话

0515-6908312786663127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30-1800

表格下载

《自制标价签申请表》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监制确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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